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调机构办公室:
根据《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评估方案和专家组名单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412号),决定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评估第二次部门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评估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劳动保障、卫生、财政、民政、教育、统计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评估方案要求,明确责任,相互配合,做好数据填报工作。
二、部门统计调查数据由各试点城市负责填报,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部门和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相应调查项目的填写工作,由试点城市劳动保障局报各省劳动保障厅,由各省劳动保障厅验收合格后于1月21日前报送到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评估专家组联络处。
三、部门统计调查内容及指标解释按劳社厅函412号执行。调查表所有数据按照全市口径填报,若只能填报市本级数据的,请予注明。加注了报告期和填表说明的调查表,各地可以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上下载。
联系人:赵宇英严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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