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贴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登录信息系统进行网上预申请,并由本人到其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资料。
2、受理: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资料后,应当当场进行核对。对于资料齐全、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对于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3、审核: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通过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4、公示:复核后,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通过,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5、发放: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临时生活补贴拨入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养老金、冬季取暖费、离休人员生活补贴什么时间发放
养老金于每月20日由代办养老金发放的农行、建行、邮政储汇局、邮电局发放,遇节假日顺延,最迟不超过25日。
离退休人员的冬季取暖费于每年的11月份随养老金一起发放,现行标准是每人每年28元。
享受建国前生活补贴的离休人员增发的生活补贴于每年1月份随养老金一起发放,现行标准是以基本养老金基数(不含护理费、交通费、剩余津贴)。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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