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如何知道报案后立案
报案后,接到立案通知书的,就说明案件已经被立案。
一般立案后,公安机关对前来报案的,会询问报案人的情况,制作笔录,笔录需交由报案人签名确认;
报案人在报警时,提出了相关的线索和证据的,民警会据此制作证据材料清单,并且交由报案人签名确认;
确认笔录和证据清单后,公安机关会制作受案登记表。案件被受理后,报案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出具立案回执,用作报案的证明。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需要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后公安机关根据证据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就会立案侦查。
对于确定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发送立案通知书给报案人。如果是向人民检察院报案,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会制作《立案决定书》,其上需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立案的法律依据、立案的机关、立案的时间等,且需要检察长签字印章。
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进行立案的,审判庭会报请庭长对立案进行批准;庭长批准决定立案后,法庭及时填写收案卡片,同时统一编立案号。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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