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袁某驾驶机动车与曹某驾驶的机动车(乘员孕妇徐某)发生相撞,后徐某流产。经交警大队认定,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认为流产系交通事故引发,其身体及心理上均遭受重创,故起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袁某赔偿损失22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主张高达2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后委托司法鉴定认为,徐某此次外伤与流产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据尚不充分,且未构成伤残,应视为间接因果关系;且不排除交通事故后精神创伤导致过度紧张、焦虑等诱发因素引起的流产。故法院酌情考虑,判决在袁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徐某损失时,精神抚慰金界定为10000元。
【法官点评】
自然人因身体遭受侵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徐某因车祸间接导致流产,该事故虽非直接原因,但的确给徐某较大的精神创伤,故其请求精神抚慰金可酌情予以支持,赔偿数额以受伤程度、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来考量。
全文37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