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父亲开车送女儿小芬(化名)上学,车辆在停车等候时,突然被后方一辆小客车撞到尾部,车辆受到冲击后又与停在前面的另一辆汽车相撞。此次事故后,小芬的身体出现了异常反应,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事故责任人陈某赔偿精神抚慰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小芬的诉讼请求。
2006年2月12日22点30分,父亲驾驶一辆奥迪牌小客车送女儿返校,当车辆行至京石高速路进京18公里处时,父亲驾驶的车辆后部被追撞,车辆受到冲击后又与前方车辆相撞,造成父女受伤,车辆损坏。此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
法庭上小芬诉称,交通事故发生后,自己经常头痛恶心,失眠,厌食,作恶梦,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对此,陈某辩称,对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法律依据。
全文34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