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不动产登记程序
(一)不动产登记是一项物权制度,是指武汉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管理行为。
(二)当事人或者其武汉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武汉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四)登记事项自记载于武汉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五)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武汉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不动产有哪些
(一)土地
从地理学角度讲,土地是地表某一地段包括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种自然要素在内的自然综合体。广义讲的土地还包括海洋等,本文仅指狭义概念下的陆地部分。
从地理学定义看,根据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的不同,土地可以分为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沙漠、地表水等。
(二)海域
海域是指包括水上、水下在内的一定海洋区域。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包括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其中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从立法看,海域是一个立体的概念。
(三)地下物
1、矿藏
在《矿产资源法》中还有一个概念是“矿产资源”。矿藏是指地下埋藏的各种矿物的总称。矿产资源,又称矿物资源,是指经地质作用,地壳中的有用矿物富集而成的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矿产。两个概念应指向同一事物,前者侧重自然属性,后者侧重经济社会属性。如地下水、煤炭、天然气、石油、有色金属矿等都属于矿藏。
2、地下设施
包括人类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所建造的各类设施,如地铁,给排水、热力、燃气、供电、通讯设施,地下油库,地下建筑等。
(四)地上物
1、野生植物
2、农作物
3、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4、其他地上设施
如铁路、公路等设施。
(五)土地及海域上下空间
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自然属性讲,土地上方下方空间及物质、海域以上以下空间及物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如矿藏、野生植物资源等要单独分离外,其他空间和物质都应附属于土地、海域,不应单独分离。但是,向上向下应该是有范围的,向上的太空部分是否已经不能为土地、海域的概念所包含,向下的地幔以下部分是否也不能为土地、海域的概念所包含。
三、不动产的审核流程
(一)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
1、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
2、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
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
1、身份证明;
2、《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
3、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
4、抵押合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5、收费发证
6、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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