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我国的现实社会中,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行为是我国明令禁止的行为,其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但买卖婚姻却使婚姻蒙上了浓厚的金钱色彩,将交付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无视男女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严重破坏,为法律所禁止。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的,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但一方当事人或是一方当事人的父母以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这种行为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滥用。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借婚姻索取财物,将婚姻建立在追求金钱和物质享受的基础上,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和道德的要求,为法所禁止。其次,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买卖婚姻中的男女当事人对于结婚并非出于自愿;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男女当事人就结婚而言是自愿的。第二,买卖婚姻行为的实施者是结婚男女以外的第三人,包括他们的父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实施者,既可以是男女双方本人,也可以是男女双方以外的其他人。第三,买卖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的,但索取财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返还。若结婚后又离婚的,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一方索取财物给对方的生活造成困难的,法院可以判决酌情予以返还。
买卖婚姻定义
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
(一)换亲
双方父母为了节省钱财,各以自己的女儿嫁给对方的儿子,俗称换亲。婚礼可以从简,故多为穷苦之家。此俗在20世纪70年代个别地区尚有所闻。今已绝见。
两家互换姐妹成亲为姑换嫂。这多系贫困之家不得已而为的方式。由于互换成亲,婚后夫妻感情多不融洽。
(二)转亲
一种古老的风俗,叫做“转亲”,如张家女儿嫁给李家儿子,李家女儿嫁给王家儿子,王家女儿再嫁给张家儿子,这是“三转亲”;另外还有“四转亲”、“五转亲”、甚至“六转亲”。
这样每家都可以省下给儿子娶媳妇的彩礼钱。但是,如果有一家不同意,其他几家也转不成;如果已经结婚,有一家离婚,其他几家也都会离婚。因此,转亲的家庭之间构成一条“婚姻链”,只要有一个环节出问题,“全链”瘫痪;而且,在农村如果一旦实行转亲,倘若得不到妥善解决,很可能会闹出人命。
(三)童养媳
又称“待年媳”“养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旧时,童养媳在我国甚为流行。之所以盛行童养媳,原因就是当时的社会非常贫穷落后,老百姓的生活十分低下,众多的民众因家境贫寒而娶不起儿媳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就跑到外地抱养一个女孩来做童养媳,待长到十四、五岁时,就让她同儿子“圆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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