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使用的法律如下:
1、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居住地法;没有共同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法;没有共同国籍的,在一方经常居住或者国籍国结婚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2、婚姻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经常居住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有效。
3、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住的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法;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离婚程序所在地法。
适用法院地法律的诉讼离婚。
涉外婚姻如何公证
涉外婚姻公证申请时申请人应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夫妻一方死亡证书、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如果用于涉外方面的,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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