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准入许可.私募基金的准入许可我国目前正式批准设立的10家中资私募试点基金涉足不同产业,“试点”阶段采取的是具备很强行政色彩的审批制,但由于审批制透明度低、过程较长,极易使已获批的私募基金在特定产业投资领域形成高度集中的市场格局。
我国应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立法明确准入条件,放开私募基金参与主体准入权,为私募基金注入必要的竞争要素,否则,即会在特定领域形成由于行政审批而导致的对特定产业投资力量的寡占,甚至是垄断,使私募基金高效运作以提供必要资金为社会牟福利的初衷大打折扣。设立私募基金时,可以考虑采取核准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且未出现法律所禁止条件的,当局即批准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的准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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