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私募基金股权回购?
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中,私募方通常与目标公司经营方签订回购权条款,或称强制赎回条款。
该条款是指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在约定时间未上市,则投资人有权要求目标公司以不低于投资价格的价格回赎其所持股权或要求原股东或管理层受让其股权或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套现,以保证其投资收益。
该条款的目的主要是督促目标公司及其管理层力促上市事项的完成,以便私募投资人通过IPO途径顺利退出。一旦IPO
遭遇挫折,则投资人权益则转向其他补偿。
二、私募基金允不允许回购?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允许公司在减少资本、与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职工以及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等几种例外情形下回购股份,并针对不同的情形在程序、数量、财源以及处置等方面设置了不同的规则。
这是目前关于股权回购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从这一规定内容可知,我国立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采取的是“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模式。
然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公司法却并未直接涉及。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虽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反对公司作出不分红、重组以及存续等决议情形下的回购请求权(实为“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但该条款只是从股东利益保护的角度构建的股东退出权机制,收购程序启动的“主动权”掌握在“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而非公司;且相关法条并没有进一步对回购的条件、程序以及股权的处置等作出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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