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的台商害怕生出小孩要争分家产,背着妻子作了绝育手术,不料术后性格大变还有了婚外情,多次出轨不改后,夫妻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方根据双方曾签的《协议书》获赔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台商搞婚外恋打骂妻子
多次闹出轨的洪某是一名台商,他与其前妻在台湾生育有两名小孩,后来到大陆做生意。2001年经人介绍与魏某相识相恋,2005年4月两人在湖北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东莞塘厦镇,并未生育小孩。2005年12月,洪某瞒着妻子做了绝育手术,一年后才被妻子才发现,当即质问洪某,洪某及其他家人解释,担心若生了小孩出来会和他们分家产,魏某知道以后都不能和丈夫生育小孩,非常伤心。
洪某做了绝育手术后性格大变,经常上网交女朋友,并认识了浙江一女子钱某,两人一直保持密切的男女关系。妻子魏某发现后,洪某干脆于2007年5月离家出走,在外与钱某同居,几个月才回家一次,每次回家都借故打骂妻子,逼她离婚。
闹离婚不成签《协议书》
魏某难于忍受洪某所为,双方在2007年7月闹离婚,后来在双方家人的劝说下,洪某保证不再犯错才没有离婚。双方又在2007年7月13日到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协议书》,拟定洪某若再次出轨,愿意支付魏某150万元的精神赔偿费给原告等内容。
但不久洪某又故态复发,再次离家出走与钱某同居。基于洪某的所为,完全破坏了夫妻感情,魏某一怒之下,以洪某违反该《协议书》为由,把洪某告上了法院,要求与洪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200万元,并要求依忠实协议赔偿魏某精神损失费150万元。
庭审焦点:
丈夫是弱智?
开庭后,洪某的律师主张他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理年龄介于9岁和12岁之间,属于弱智,对此提供了他的在台免役证明书证实。
法院认为,免役证明书只能证明洪某在台湾地区没有服兵役,不能证明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庭审中,洪某本人提出对自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鉴定申请,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应由洪某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本人是没有能力与资格提出的。
法院还认为,洪某也抗辩与钱某是其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从中说明他有能力与人交往做生意,上述行为表现可说明洪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协议书》有效?
夫妻闹上法庭后,2007年5月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法律效力成了焦点。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这份《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只是该协议书的部分赔偿额需要调整。
法院认为,根据洪某与钱某邮件内容,洪某为钱某办理私人电话业务,以及洪某汇款给钱某的事实,足以认定洪某存在婚外恋的事实。因此,洪某违反了《协议书》的约定,存在婚外情这一过错行为导致了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魏某按《协议书》要求赔付150万元精神损害费超出了洪某的经济能力。所以,判了双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调低为10万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
判决送达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维持精神损害赔付10万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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