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先生与贺女士于2015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2018年6月,卢先生与贺女士开始分居,孩子随贺女士生活。现卢先生起诉要求离婚,贺女士同意离婚,并以卢先生有婚外情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卢先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具有过错。第三者故意添加贺女士为微信好友,在其朋友圈转发与卢先生的亲密照片,并给贺女士发挑衅言语,给贺女士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精神受到严重刺激。结合卢先生的过错程度以及给贺女士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和影响,法院判决卢先生向贺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但还需要具体其他一定条件。这些条件都有什么呢?
第一、须有法定违法行为;即配偶一方实施了违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二、须有损害事实;即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而受到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个部分。精神创伤是指有过错的配偶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致使离婚,造成过错方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
第三、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乙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并造成无过错方配偶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第四、须有主观过错,并且只有在重大过失和故意的情况下方可构成。而这里的重大过失是指,侵权人违反夫妻间基本的注意义务,即侵权人完全可以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将夫妻关系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而怠于注意并不为相当准备。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酌情确定。由于每个案件中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与经济能力均有不同,加之地域差异,使得每个案件中的赔偿数额常有不同,没有统一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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