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决算计划;
5、制定公司利润分配计划和弥补亏损计划;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计划;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计划;
8、决定设立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9、决定聘用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有哪些
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校长,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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