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哪些特定情况
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如下: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解除的;
2.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拉动合同的;
4.经济性裁员的;
5.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
6.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哪种情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因《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劳动仲裁经济补偿金基数包含加班费吗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
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情况,该部分的“加班工资”仍应计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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