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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给付条件、标准
1、非本人意愿离职,缴费累计满一年以上,已进行失业登记、有求职愿望;
2、最低工资标准的70%
给付期限:缴费满一年3个月,以后每满一年增加2个月,封顶24个月
需提交的材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失业保险金申领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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