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可向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工伤补偿待遇。
(一)未达伤残等级(含声明放弃鉴定)
工伤职工未达伤残等级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期间待遇。
(二)1-4级伤残
1、本人要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见附表一、二)
(1)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3)达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
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5-6级伤残(见附表1、2)
(1)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3)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四)7-10级伤残(见附表1)
(1)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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