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家企业因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2007年5月,陈某进入磐安一家工厂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1500元,每月休息三天。2008年五一假期后,陈某提出申请,要求工厂支付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签订书面合同。工厂则称每月休息三天属于双方约定,不得更改;陈某尚属试用期,无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为此酿讼。陈某申请仲裁后,因证据不足而没被受理。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被告工厂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工厂应当给予陈某相关待遇并补缴社会保险费。另外,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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