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惯犯,客观上必须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性,即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同一性、多次性和时间上的长期性;成立惯犯,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具有基于惯常犯罪的心理倾向而多次产生实施同一犯罪的故意,存在继续犯罪的倾向。惯犯和累犯都侧重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注重行为人的研究,二者有着必然的联系,有相似乃至相同之处:
(1)无论是累犯还是惯犯二者都具有较大的人身危害性,具有反社会性。
(2)它们在犯罪次数上都有多发性、反复性。
惯犯与累犯的区别是什么?
惯犯与累犯的区别:累犯与惯犯都是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在主观上都必须是故意,但两者存在明显差异。首先,累犯必须是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并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的犯罪分子才能构成;而惯犯的构成并不要求行为人受过刑罚处罚。其次,累犯一般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而惯犯则是在一定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性质的犯罪行为,所犯之罪均未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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