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不可调解的交通事故:
1、当事人供给不出交通事端依据,因现场变化、依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验交通事端实际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端确定有贰言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端确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交通事故调解不成功交警能结案吗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损害赔偿金额没有裁定的权利,在双方调解未成的情况下,按规定应告知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根据公安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经调解回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答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未达成调解的交警部门可以结案,至于未解决的赔偿问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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