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两位已在民政机关领取离婚证书且离婚协议亦在登记机关备案,则该项离婚协议不可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
然而,若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再次达成共识并作出相应的补充和或变更。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补充或变更,均需双方共同签署同意书以确认其有效性,对此进行公正是同样必要的。
同样地,必须在得到双方认同的情况下方能实现其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