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普通行政案件的一审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但下列案件由中级法院负责一审: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另外,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其所辖区域内的重大复杂案件的一审。
二、行政诉讼法律怎么规定行政管辖?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管辖权怎样选择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选择规定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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