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申请必须亲自到场。双方登记结婚,必须亲自到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他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也不能用书面意见代替他们亲自到场。如果一方或双方不能亲自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进行婚姻登记。结婚登记申请必须提交的证明书。申请结婚登记时,应持有以下证件:(一)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本人出生日期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三)离婚后申请再婚的,还必须持有离婚证明(离婚证明或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四)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必须持有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五)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在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还必须持有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农村是乡镇,民族乡镇。除上述机关外,任何单位无权登记婚姻。原则上,当事人登记婚姻的机关应当与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一致。当事人双方户地的,可以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双方户口不在一地的,可以向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结婚登记申请的审查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证件的审查,婚姻登记人应当审查当事人持有的证件是否真实、完整、符合法定要求,证件内容是否与当事人自身情况完全一致,证件是否有伪造、涂改或者冒名顶替的迹象;二是审查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审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天。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凡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结婚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凡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
办理结婚登记程序有瑕疵怎么办
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视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如果因欠缺结婚实质要件而产生的婚姻登记瑕疵,由于其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形由人民法院予以宣告无效或者撤销;
2、如果仅欠缺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一般不会影响婚姻登记的效力。比如,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工作疏忽,将男女双方的姓名登记错误或登记日期记录错误等,或者,男女双方在非管辖户籍地进行婚姻登记,诸如此类情况一般不影响婚姻的效力。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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