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4)《扬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注销因私出境人员户口通知。
定居台湾注销户口
(1)本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省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赴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
定居香港、澳门注销户口
(1)本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或省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
入伍注销户口
(1)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
死亡注销户口
(1)死亡证明,包括以下六种情形:
①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②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③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④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⑤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
⑥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2)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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