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不得反悔。但由于房屋拆迁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可以撤销:
1。房屋拆迁依赖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相应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合法性将受到质疑。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评估机构评估违法或者不合理的。房屋拆迁取决于房屋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未依法选择房屋评估机构,或者房屋评估机构未依法进行评估,或者评估结果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3。协议中存在重大误解和明显不公平。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有其他重大误解和明显不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4。未成年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协议。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家庭中的成年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可以认定为无效。
出现上述情况,房屋拆迁当事人完全可以反悔《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者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拆迁通知发出时,拆迁人工作人员与被拆迁人预约协商拆迁协议时,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要求(如产权交换)被拒绝,被拆迁人应当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依法耐心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矛盾的必要性。拆迁人要求作出裁定或者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定会议(一般在裁定下达前一个月内申请裁定)的,被拆迁户中的一个或者多个可以向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来说,不宜在被拆迁户过半前或拆迁公告前两个月过早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将人移入泥潭,使其得不到行政裁决,得不到行政裁决,拆迁人不能实行合法拆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拆迁人对拆迁许可证提起诉讼的,应当中止拆迁行政裁决,这样以后就不会出现法律、行政或司法强制拆迁,这对被拆迁户非常有利。(四)诉讼期间裁定的后果
起诉拆迁许可证案件二审不结案,拆迁主管部门仍作出违法裁定,被拆迁人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的,裁定当然无效。基于违法、无效判决作出的后续司法、行政判决或者决定,都是违法、无效的,受害人有权向国家要求赔偿。(5)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启动第二次行政诉讼。绝大多数法院将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不利于原告的判决。此时,应在第一案判决前及时设计第二次诉讼,目的是拖延时间。(六)请求中止第一次行政诉讼,继续运用法律手段延长第一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时间。被拆迁人在第一案一审判决作出前或者作出后的时间内(不超过二审判决作出时),可以就被告人在阅卷时提交的证据问题提起第二次行政诉讼。
2。法院受理第二案后,原告应当持第二案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案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的书面申请,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法院中止第一案的诉讼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法院不暂缓起诉,将作出判决,上诉至北京市最高法院将被撤销!记住:第一个案件中止时间越长,对搬迁户越好。因为拆迁人等不及了,只能自己提高补偿标准。(7)办案及诉讼费用
当然,上述案件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请专家或律师代理,要看拆迁户各方面的综合情况。一人提起上述诉讼就是一个案件,几十人或者几百人因为索赔很常见,这只是一个案件,法院一个案件只收50元。但是,拒不接受拆迁决定的案件是每户一案,不能一起审理。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