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解散时股东必须缴清出资吗
需要,股东需要补足认缴的出资额,这个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破产清算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公司实行注册足本认缴制可以随意填写注册资金吗
注册资本虚高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自由的前提是自律,强制性监管的放松意味着企业和投资者自己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因为自己认识不够引起的风险,可是要自己承担的。
认缴制没有改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
认缴不等于不缴,早晚都还是要缴,注册资本在法律上可不是一个空洞的数字。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和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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