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商品房延迟交付所引发的维权事宜,购房者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强烈催告,同时双方应共同商定明确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若经过持续三个月以上的催告仍未得到妥善解决,购房者可依据法律规定,运用合同解除权,选择退房处理方式,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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