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房产的规定
(一)居住权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也就是说,居住权是独立于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外、新增的第三种属性。可以理解为单纯给居住人设置的一个物权类型。带有居住权的房子原则上是无偿设立,不能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的。
(二)住宅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即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至于有没有费用,还是没有明确规定。
而非住宅用地期满,则需要申请续期,大原则仍然批准,但是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土地出让金。很明显,土地性质不同,房子未来的待遇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房屋产权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民法典婚姻编对房产的规定
(一)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
(二)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部分与配偶无关。
(三)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四)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五)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方父母房改房时,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三、房产增值税的规定有哪些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二)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三)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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