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正常返程路线造成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变更正常返程路线造成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在上班途中”。在工伤认定中,之所以在“上班途中”的判断中确立“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是因为“上班目的”的主观因素应是判断工伤性质的核心,即:,判断工伤的核心标准是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内在联系。一般来说,“合理时间”是指正常通勤时间和加班时间,“合理路线”是指居住地与工作单位之间不偏离正常目的的路线。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2)在工作时间之前和之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时因事故受伤
(3)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受伤
(4)患有职业病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者因事故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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