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是消费者最关心的话题,方便面是人们生活消费量比较大的食品,正是基于以上两种原因,中国消费者协会关注此次由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搭建的平台,并支持通过以专家讲解有关方便面营养安全的专业知识,澄清并消除消费者对丙烯酰胺知识的误解。
一、消费者对食品有消费知情权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九项权利。其中,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权利规定:消费者有知悉购买的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的真实情况。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他们行使选择和公平交易权的前提,因此,知情权是一个基本的重要的权利。最近,在食品安全方面出现了一些不正确的信息,不仅误导消费者,还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1、是企业发布虚假、违法的商业广告和其他信息;
2、是有些企业以损害竞争对手为目,散布失实的、虚假的商品和服务的商业信息;
3、是有些媒体传播以偏盖全、以讹传讹的失实、虚假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
特别是由于互联网的介入,使以上问题在短时间内造成对商品的信誉危机,使消费者感到无所适从,在知情权方面受到很大影响。有一些企业以损害竞争对手为目,散布一些商品和服务的不真实的信息,它们打着保护消费者的旗号,以揭露问题的形式表现出来,具有伪装的一面,在短时间内极易引起炒作和传播。这种现象不仅出现在食品方面,在其他领域也存在。这些不正当信息的传播,也导致相关部门对产品进行大量检测,同时还要开会澄清一些事情,这也造成了一些社会成本的支出,包括调查、澄清和恢复市场上的商业信誉。
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如何保障和实现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知情权?我认为有以下四个方面:
1、企业源头不应发布虚假广告,不去搞不正当竞争,行业组织能更有力地监督,行业内的企业能够自律,能够约束,能够维护正常的公平竞争,将一些不应该出现的问题能够告知公众,澄清事实。
2、媒体应切实起到无冕之王的社会监督责任,社会把这一很高的权利赋予了媒体,媒体就应该对社会负责,应该避免这种不负责任的、片面的追求经济利益的信息发布。特别是一些小报小刊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所做的不负责任的行为,一些负面信息通过互联网的快速传播,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
3、政府行政机关对个别企业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应以查处,以通过使他们付出一定的代价,起警示作用。在社会成本的支出上,不应该让与此事无关的人来负担,而应由制造失实、虚假的市场信息的不法经营者来承担,应该让始作俑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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