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人依法享有独立的辩护权、代表当事人申诉和控告权、提供法律咨询、请求变更强制措施、接受会见和调查取证权,以及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等权利。这些权利是保障刑事辩护人权益的重要措施,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
刑事辩护人的权利包括:
1.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2.代表当事人进行申诉和控告;
3.提供法律咨询;
4.请求变更强制措施;
5.接受会见和调查取证权;
6.辩护人在合法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等。
刑事辩护人的权利包括哪些方面?
刑事辩护人作为被控犯罪者的合法代表,在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辩护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查阅案卷权:刑事辩护人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抄录、摄影、录音、录像、翻译、鉴定、勘验笔录、起诉意见书、自诉案件起诉状及其他有关材料。
2.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在侦查期间,辩护人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3. 提出意见:辩护人可以向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意见,要求重新侦查、起诉或者不起诉,或者提出抗诉。
4. 申请回避: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直接负责侦查、起诉、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
5. 参加诉讼:辩护人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抄录、摄影、录音、录像、翻译、鉴定、勘验笔录、起诉意见书、自诉案件起诉状及其他有关材料,有权参加诉讼,并且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询问,调查取证,提出意见。
6. 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有权查阅、摘抄、抄录、摄影、录音、录像、翻译、鉴定、勘验笔录、起诉意见书、自诉案件起诉状及其他有关材料:辩护人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抄录、摄影、录音、录像、翻译、鉴定、勘验笔录、起诉意见书、自诉案件起诉状及其他有关材料,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有权查阅、摘抄、抄录、摄影、录音、录像、翻译、鉴定、勘验笔录、起诉意见书、自诉案件起诉状及其他有关材料。
刑事辩护人的权利包括:1. 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2. 代表当事人进行申诉和控告;3. 提供法律咨询;4. 请求变更强制措施;5. 接受会见和调查取证权;6. 辩护人在合法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等。刑事辩护人作为被控犯罪者的合法代表,在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辩护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查阅案卷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申请回避、参加诉讼、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查阅、摘抄、抄录、摄影、录音、录像、翻译、鉴定、勘验笔录、起诉意见书、自诉案件起诉状及其他有关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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