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是不是取得了居住权
时间:2024-07-28 16:20:30 1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租赁房屋是不是取得了居住权

在租赁关系中,确实存在着居住权这一设定,然而,它并非通过直接授予的方式来实现,而是源自于用益物权制度。自该等权利依法进行登记备案之时起,居住权便宣告成立,同时也具备了人身专属性的特征。居住权人有权力依照相关合同条款的规定,对他人拥有的住宅实施占有和使用权,从而满足其日常生活和居住所需。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租赁房屋漏水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关于租房过程中所产生的漏水问题,给楼下邻居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其赔偿责任通常遵循过错原则进行判定。在大部分情况下,应由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即业主对楼下受影响者进行经济补偿,这是由于物业管理权通常由业主享有,故而要求业主进行承担赔偿义务是理所当然的。

然而如若查明租客在此类事件发生时存在违规或不当行为导致了渗漏现象的出现,那么租客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居住权的设立并非依据直接的法定权力,其根源在于现代法律所建立的用益物权制度;取得该项权利需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通过依法进行的登记才能够正式确立,由此居住权便具有了人身专属性的特征。持有人享有在合法登记和备案后按照约定占据和利用他人房产资源来满足自身生活、居住需要的权利,且此种权利自登记备案之日起即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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