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规状况下,购置房地产的消费者在做出解除购房合同的决策时,有责任向卖方缴纳高达20%的违约款项作为耗损的补偿。然而,一旦购房者在购置房地产后选择取消交易,这显然与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相悖离。如是,如果购房者已在之前支付过订金或全款购房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值20%的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违约款项无法充分弥补实际损失,剩余部分可由开发商或经营者提出额外的赔偿要求;但若违约款项超过了实际损失,那么开发商或经营者仅需按照违约款项进行赔偿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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