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本市某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今年7月1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实施以后,本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也纳入了该办法的范围。我们现在很想知道,今年上半年我们单位发生的工伤事故是否应该按《办法》进行工伤认定?怎么进行认定?读者东东
东东读者:
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颁布施行前,本市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的,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职能管辖范围,因此,单位职工发生了伤害事故是不能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随着2004年7月1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法规已明确将本市的机关、事业单位一并纳入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还明确2004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工伤事故,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所以,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事故伤害的,应该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由此可见,你单位今年上半年发生的工伤事故应按新《办法》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自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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