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住在哪就一定还在哪里安置是对就地安置的一种误解。一般而言,拆迁区域范围内的安置均属就地安置。
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政策不同,对于就地和异地安置的规定也有一定不同。在《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第三条中就指出,本规定所称就近安置,是指安置小区外边缘线与原拆迁区域外边缘线的最近直线距离不大于1公里,且安置区域较拆迁区域不低于二个区域类别的安置。
所谓异地其实并没有很远,异地是相对于被拆迁人目前所在的地块或区域而言。
实践中,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等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进行安置。
异地安置的安置小区只是与原拆迁区域相对较远,一般大于1公里。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什么是安置房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安置房分类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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