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珠海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珠府【2001】6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珠海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享受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五)享受医疗补助的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人员,必须填写《珠海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人员花名册,报经珠海市人事局、财政局审核确认,交由市社保局办理。享受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凭市委组织部或人事局的通知书到社保局办理增减。享受人员脱离公务员序列或脱离比照实行的事业单位,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全文4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