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医疗待遇包括划入个人账户和统筹报账两部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除划入个人账户外,其余用于统筹报账。具体为:
(一)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4%划入个人帐户,每年核定一次。
(二)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一般参保人(副厅级以下),当年住院发生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医保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和大额医疗救助报销后的剩余个人负担部分(不含因病情需要,经批准安装进口及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放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等由个人先自费50%部分),经审核后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70%。
(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国家公务人员(副厅级以上及相当级别的退休人员),当年住院发生符合医保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和大额医疗救助报销后的剩余个人负担部分(不含因病情需要,经批准安装进口及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放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等由个人先自费50%部分),经审核后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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