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标的物。即债务已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律规定扣留的并为自己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特点:
(1)必须是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的物。否则留置物的所有人有权提起返还留置物的诉讼。但在商事留置和英美法的概括留置中则无此限制。
(2)一般是有体的动产。
(3)是留置权人依有效合同已合法占有的物。
(4)不以可转让物或交易物为限,只要有足够的价值能达到担保债务人履行给付的目的就可以留置。在留置期间,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但无使用权并负有善良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权人应催告,催告期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将留置物抵作债务或依法变卖留置物,并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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