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象行政行为概念和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
其特征是: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二、抽象行政行为分类有哪些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作不同的分类。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最常见的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即:
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
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三、抽象行政行为法律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法律特征有:
1.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它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作出的,因而具有普遍约束力。抽象行政行为是约束相对一群公民和组织的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间接的法律效果,它不能对行政相对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的变化,而是使有关行政相对人拥有产生权利义务变化的依据。
3.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往后效力。它针对往后的事件作出,并只适用行政规则制定以后的行为和事件。它不仅对所有的公民和组织有效,而且在公布以后的所有时间内有效,直到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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