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本文主要介绍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以及构成要件相关的知识。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作不同的分类。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
最常见的分类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即:
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制定发布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这类行政行为没有对某个具体对象的特殊针对性,而是在一定范围和管理领域内对一切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因此,它虽不属于行政立法行为,但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抽象具体行为的有效成立,是指抽象行政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具体抽象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1)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
(3)行政立法公开发布。
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大体与行政立法相同,但不及行政立法严格。其区别主要有三:
(1)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
(2)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但一般的抽象行政行为既可由正职行政首长签署,也可由主管相应行政事务的副职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在这一要件上,行政立法与一般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行政立法必须以行政首长令发布,并在法定刊物上登载,而一般抽象行政行为则可以以一般行政公文的形式发布,其既可在正式出版物上登载,也可以布告、公告、通告等形式在一定的公共场所或行政办公场所张贴,或者通过当地广播、电视等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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