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10岁父母闹离婚都想要抚养权
时间:2023-06-11 17:34:15 4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昨天上午,睢宁县读者李女士致电晨报法援热线反映,她和丈夫结婚十多年,有一个10岁的女儿。现在两人闹离婚,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另外对居住的二层楼房的归属也有异议,想咨询法律对此的相关规定。

李女士今年30多岁,是睢宁县某镇人,十多年前和镇上居民陈先生结婚,次年李女士生下女儿。

李女士告诉记者,她在镇上一家单位工作,收入不错,丈夫一直没有正式工作,每月收入不到2000元。

结婚前,我丈夫父母出资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盖了一栋二层楼房,我和丈夫结婚后,就居住在这栋二层楼房里。结婚4年后,李女士公公去世了,生前没有对这栋二层楼房的归属作出明确的说明。

两三年前,李女士和丈夫产生矛盾,后来发展到不说话。半年前,李女士和丈夫怄气,搬到姐姐家住,和丈夫分居了大半年。

前不久,李女士找到陈先生,商量离婚的事情。两人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和二层楼房的归属,持不同看法。陈先生认为这套楼房是婚前父母出资在他们名下的宅基地上盖的,属于父母的财产,他们夫妻只是居住,不拥有产权,所以离婚时李女士也无权要求分割。另外陈先生考虑到自己年龄大了,经济条件也不是很好,短期内再婚要孩子的可能性很小,所以他希望得到女儿的抚养权。

李女士则认为,这套楼房是公婆赠与夫妻俩的,应该一人一半产权。另外,李女士工资收入比陈先生要高,女儿跟着她生活会更好。

我们平时都要工作,我父亲今年60多岁,身体硬朗,而且父亲有自己的房子,婆婆今年都70多岁了,没有精力再去照顾孩子,我离婚后会回到娘家居住,由父亲帮着照看孩子,我也比较放心。李女士表示,女儿自己也表示想和妈妈生活在一起。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齐嵩涛律师称,根据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本案中孩子愿意跟随李女士生活,李女士的收入等抚养条件更有利于子女成长。

陈先生父母建房给陈先生、李女士结婚使用,但房屋的权属应该还属于陈先生的父母,因为陈先生的父亲去世,该房产应该发生继承,陈先生和其母亲及兄弟姊妹共同继承其父亲房产一半的财产份额,对于陈先生继承的这部分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李女士有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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