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水灾后涉水险赔偿,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涉水险又被叫做是车辆涉水行驶的损失险,涉水险通常是针对发动机被水淹之后损坏的情况而设置的保险。要在发动机损坏的情况下才能赔偿,由于淹水导致别的零件损毁是不赔付的。在行驶过程中,车子被淹水直接在水中熄火后,不要二次打火,否则会被判定是人为损坏。
矿井水灾的发生
1.矿井水对煤矿生产的影响
(1)由于矿井水的影响,可造成顶板淋水,使巷道中空气的温度增高,顶板破碎,对工人的身体健康和劳动生产率都有很大影响。
(2)排水费用增加了开采成本。
(3)矿井水对各种金属设备、钢轨和金属支架产生腐蚀作用,缩短了这些生产设备的使用寿命。
(4)造成矿井局部停产或局部巷道被淹,甚至造成全井被淹,矿毁人亡。
2.影响水源进入矿井的重要因素
(1)自然因素
自然因素主要包括地形、岩石性质和断裂构造等。
1)地形。若地面的地形坡度大,被切割严重,则大气降水不易停留和渗入地下,而是沿着地表流走。这样对地下水的补给及矿井充水的影响就很小。反之,若地形平缓,被切割不严重,则降水不易沿地表流走,而多渗入地下,成了矿井充水的水源。
另外,古地形对矿井充水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如在有厚覆盖层的地区,有的地方存在古河床的松散粗粒碎屑沉积,它们具有强充水及透水性,对矿井充水有一定的影响。
2)岩石性质。其对矿井充水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岩石的空隙和裂隙中的水进入巷道。
3)断裂构造。往往是矿井突然大量涌水的主要因素之一。
(2)人为因素
影响矿井充水的人为因素,主要为采空区顶板塌陷、废弃的旧勘探钻孔以及矿井开采面积的扩大和长期排水等。
1)采空区顶板塌陷。煤层被开采后,上覆岩层产生裂隙,地表发生沉陷,使造成的裂缝、裂隙成为降水或地表水渗入矿井的良好通道。
2)废弃的旧勘探钻孔。在地质勘探过程中,每打完一个钻孔都要用粘土或水泥砂浆进行止水封孔。如果没有封孔或封孔质量不好,钻孔本身就可能成为地下水流入矿井的良好通道,将含水层中的水以及地表水引入井下。
3)开采面积和矿井长期排水的影响。矿井涌水量随着开采面积的增大和矿井的长期排水,在各个不同的时期都有变化。一般以静储量为主的矿井,在开采初期,其涌水量是随开采面积的增大而增加,这是由于采掘系统及采空区所揭露的含水层的层数及面积逐渐增大的缘故。但是,当矿井达到设计产量之后,虽然开采面积不断增加,而一般情况下矿井的涌水量,却大致保持在某一相对稳定的数值(因动储量补充的结果)或涌水量逐渐减小,这是由于静储量有被疏干的趋势。以动储量为主的矿井一般到一定的阶段,涌水量就大致保持在某一稳定数值。
上述影响矿井充水的各种因素,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综合作用互相影响的。因此,在研究矿井充水条件时,必须全面、综合地看待问题,针对具体情况加以分析,以便采取正确的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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