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量刑标准是如何的
时间:2023-08-18 21:11:21 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有救援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救援被绑架,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责任,拒绝履行其责任,不仅不能让国家工作人员救援妇女,还不能进行儿童的职务活动,也不能进行绑架,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对国家机关不信任和不满,损害国家机关的信用。被绑架的女性和孩子是指被绑架的女性、孩子的罪犯控制、被绑架的女性和孩子,包括被绑架的女性、孩子和被盗的婴儿。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如已被他人收买的,也应属于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从而可以成为本罪对象。被绑架的妇女与儿童,是指实施绑架的犯罪分子所控制的妇女与儿童,如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而绑架的妇女,儿童以及除出卖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而进行绑架并把被绑架人作为人质的妇女与儿童。不属于上述妇女和儿童,为罪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强奸、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暂时或长期控制的妇女和儿童也不能成为本罪对象。对于后者这样的女性和孩子,无视,不进行救济的话,就不会成本罪。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虽然本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如果不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便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救援责任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有救援的内容。在我国,有被绑架、绑架的妇女、儿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主管被绑架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具有与公安机关解救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法院、检察、司法、民政甚至妇联部门等。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救济责任的,不得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要素。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知道被绑架,被绑架的女性,孩子需要救出,不需要救出。对于不救援造成的严重后果,可能是过失或间接故意。其动机多种多样,怕麻烦,怕报复,为私情等,其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又包括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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