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公路工程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批复许可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
原件一份;电子版二份,分别存储在U盘中
申请人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刘贵林
<!--
-->
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形式审查,是否齐备,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材料不完整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刘贵林
<!--
-->
当场受理
申请材料形式审查,是否齐备,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材料不完整不予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颜华
8个工作日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申请材料中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结论不明确的办理退件;材料不完善的补正材料;满足设计深度要求且结论明确的,起草设计批复向首席代表提请决定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高文龙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40-->
2个工作日
设计批复是否符合规定
同意或者否决设计批复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刘贵林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69930851-86987246-->
14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作批复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核对无误,用印待发。[下载]
[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刘贵林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40-->
1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
向申请人送达设计变更批复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交通运输厅窗口B036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5年第662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2
法定依据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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