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较大设计变更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要求
1、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要求,设计管理部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施工管理部、控制部、设计单位代表,论证变更是否可行、对造价的影响。
2、设计管理部将论证结果填写设计变更申请报告,报总工程师或总经理同意后,通知设计单位认可变更方案,由设计单位做出变更图纸或变更说明的通知单,经总工程师确认后,由设计管理部下发给施工管理部、控制部,施工管理部转发给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实施。
(二)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要求
1、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均按有关规定填写设计变更申请报告(根据设计单位设计变更修改联络笺执行),如需增加投资的变更应做出图纸及说明并附变更预算,报总工程师或总经理同意后,报设计管理部、施工管理部及控制部审核,由设计单位做出设计变更通知单,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实施、备案。
(三)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要求;
1、施工单位申请变更时,必须填写设计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图纸,变更预算,说明变更原因或理由及建议变更的方案。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对变更内容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严格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建设单位施工管理部,施工管理部在48小时内组织设计单位、设计管理部、控制部、监理单位,会审后回复施工单位,同时控制部对预算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列入月进度结算。
设计单位根据设计变更申请审批表中的相关要求,合理做出变更,设计变更图或通知单经项目业主确认后下发。
2、如果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如某些建筑材料较难采购或某些部位较难施工等原因时,施工单位以设计变更申请审批表的形式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提出修改意见,经设计单位同意修改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后方可施
二、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工程价款如何调整?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工程价款。发包人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应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有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三、合同中关于设计变更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依此规定,作为承揽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定作人有权变更承揽工作要求,只是应承担承揽人损失而已。我国《民法典》未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设计变更作明确的规定,但是依《民法典》第808条关于"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发包人应有权单方变更工程设计,但要赔偿承包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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