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罪并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吗对吗
数罪并罚原则不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是不对的。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二、数罪并罚有可能缓刑吗
有可能缓刑。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一般来说要比犯有一罪的犯罪分子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这就意味着,想要申请缓刑会难度更大,甚至在很多时候不能申请缓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完全不可能申请缓刑。如果数罪并罚最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就能申请缓刑,因为也符合了申请缓刑的条件,但是能否申请成功,还得看相关机关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根据刑法规定,缓刑的适用应当具备刑种条件、实质条件和排除条件:
(一)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是缓刑适用的刑种条件。
(二)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是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
(三)犯罪分子不得为累犯是缓刑适用的排除条件。
三、数罪并罚的原则
1.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加重是《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根据《刑法》规定,当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时候,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
2.吸收原则。《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限制加重原则的规定,明确地将死刑、无期徒刑排除在外。
3.并科原则。《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表明,对于主刑和附加刑,《刑法》采用并科原则,《刑法》中的附加刑,有附加适用与单独适用两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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