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全国在搞执法执纪专项检查及最高检的职务犯罪查办年。我们单位前段时间安排了大家看了一些警示教育片及听到通报全省一些干警因一些事件而被查处后,大家感触很多,大对他们感到可惜的同时也为自己的这一工作感到非常的无赖,感觉现在的罪犯越来越难管了,如果要管好,又要这里不准那里不准自己感觉都会有点畏手畏脚了。后来就谈到了法律对他们的处罚较轻等等,我突然想起确实也是的,现在法律还没有真正达到规范与有效的惩处作用。
现在的犯罪率是一年比一年上升,重新犯罪率其破坏性也越来越大。一些罪犯在监狱里服刑期间与一各类罪犯生活,谈及过去的一些犯罪过程,交流一些经验,使得一些短刑期罪犯在刑释后更加经验足了,他们想的是要就不干要就大干一番。犯罪手段更高明,更会钻一些法律的空子。比如说一些罪犯大罪不犯小罪不断。
《刑法》中有一个数罪并罚,并规定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其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所以有些人就钻住了这一空子。比如说一个罪犯一个罪就判了二十年,而他还有其他几个罪都是二十年以下的,或是一个罪是十五年,其他几个罪都是五年以上而最终他还是数罪并罚判处有期二十年。这就说明他可能犯了一个大罪后就可能会再犯一些其他的罪,因为他们心里想的是一个罪也是罪,两个罪也是罪,反正判不了死刑,所以导致他们一人就给社会或是他人造成较大伤害。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另再就是如果一个罪可能判死刑他可能就会再犯其他一些罪,如果这个人是杀人犯的话,他杀了一个人之后可能会再杀第二个,第三个。这就是我们经常看到的杀人恶魔,一个背负几条人命。
如何能有效控制犯罪率这个问题在法学界及社会学界也讨论了较久了,但是我在这发表一下个人肤浅看法。
要控制犯罪除了加强对法制宣传等一些措施外,必须在立法上进行一些修改,该立的应立,立一些专门的具体化程序法及执行的具体法,如《刑事执行法》、《假释监管法》或是《社区矫正法》。做到执法真正有法可依,在现实生活中更有操作性。另一方面对现有的一些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就拿数罪并罚量刑来说吧。对于一些多罪在量刑时,罪不致死的,可以在最高二十年的限度上进行适度提高,比如说提高到三十年,对于这些罪犯在减刑、假释方面进行从严控制,必须是执法原判刑法的三分之二以上才允许假释,而不能对这一部分人实行减刑。这样的话通过长时间的在监内服刑,让他的恶习能慢慢矫正,在假释后,做好社区监管工作,让他还是在有效的但较为宽松的条件下从大墙到回归社会的过渡。一些社区监管部门为他们在假释期间的就业进行适当的帮助使他们能有一份职业,一份经济来源不致像现在这样从监内突然又踏入社会一时适应不了环境而重操旧业,重新犯罪。
只有法律能逐步完善,只有我们从重打击犯罪的同时做好他们出狱后的跟踪调查及安置工作,只有这一整个执法环节执法部门能达到很好的协调运作,我相信犯罪率会得到有效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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