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解散原因的分类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
1.一般解散的原因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的原因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3.请求解散的原因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解散怎么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1、申请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
公司逾期成立清算组或者怠于组织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要求公司股东、董事等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要求公司股东、董事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要求股东或者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要求未出资股东及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私人公司解散方法有哪些
私人公司解散方法有撤销注册和清盘两种,详细介绍如下:
1.撤销不营运公司的注册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可以撤销注册:
该公司从未开始营运,或在申请撤销注册前最少3个月内,已停止任何业务或营运;以及该公司没有未偿还的债项。
申请撤销注册必须连同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书面通知》,提交公司注册处。倘若有人对该项撤销感到受屈,可以在撤销注册后的20年内向法庭提出恢复注册申请,法庭可下令公司注册处将已撤销注册的公司复业。
2.清盘
法庭或公司股东均可结束公司业务。
由法庭提出的清盘,属强制清盘。不论公司本身、其债权人、公司注册处处长、财政司司长、或破産管理处处长,都可以提出清盘要求。当清盘令发出后,法庭会委派一名清盘人,否则,破産管理处处长亦可以担任临时清盘人。假若公司能偿还所有债项(即有偿债能力),公司可用成员自动清盘的程式结束业务。假若清盘人认爲该公司不能在有偿债能力证明书中的指定时间内偿还所有债项,可将清盘程式改爲债权人自动清盘。
整个程式牵涉多重董事会议、股东会议、债权人会议,委任清盘人,以及在政府宪报刊登决议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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