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昨日公布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称,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收入,最长可免征5年营业税。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经市政府批准后,还可再免征2年营业税。同时,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在2010年前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政府要求,在担保机构征集被担保人信息时,公安、工商、税务、国土房管、交通、银行等部门、单位应开放企业资信查询业务,并为担保机构提供询证服务。
据悉,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担保机构,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并在此基础上,依项目风险程度上下浮动30%%—50%%,或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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