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处理和报告适用本制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记帐、分别核算。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实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当执行相应的行业会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不执行本制度。(1)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编制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减少或合并部分会计科目,也可以增加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2)系统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的编号,便于会计凭证的填制、账簿的登记、账目的存取,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事业单位不得随意中断和整顿。
(3)事业单位在填写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写会计科目名称,或者同时填写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写会计科目编号,不得填写会计科目名称。第三,事业单位财务报告是事业单位提供的反映某一特定日期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会计期间经营成果、预算执行情况等会计信息的文件。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一)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报表组成。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构成财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财政拨款收支表及有关附表。(2)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
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周期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如季度和月度)。年度财务报告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的财务报告。(3)事业单位提供财务报表的内容和格式,由本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所需的财务报表,由事业单位自行规定。(4)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在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上,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
事业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意变更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变更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相关数据的会计口径。(5)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验证齐全的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数量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6)事业单位提供的财务报告,由本单位负责人、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负责人)签名、盖章;设总会计师的单位,由总会计师签名、盖章。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第四,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置、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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