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管理方对擅入游泳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3-04-17 13:40:14 3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水库是提供农田灌溉和生活饮用水的水利设施,不属于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且其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管理之责。

1、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监督和保护责任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权依法律规定产生。未成年人与监护人的监护关系是最基础的法律关系,但在侵权纠纷中最容易被忽视的也是这一基础的监督和保护责任。

2、塔水库并无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因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车站、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3、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做到无缝对接,需要家庭和学校共同参与、协同配合

避免学生假期野泳溺亡事故的发生,社会、学校、家长都要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每当夏天游泳季节来临,学校班主任老师和家长都应强化野外游泳知识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让孩子们珍爱生命,预防溺水事故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可能给学生提供多样化、健康的娱乐场所。为满足盛夏孩子们的戏水需求,相关部门应担负起建设公益性游泳场所、设施的责任,并时刻提醒未成年人勿到危险水域戏水。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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